“本厅自民国十一年九月一日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印发过十几万张传单,对大家说明了。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后,关系很复杂,有补签的,有失契的,有盗典、盗卖、盗押的,打官司的实在不少,一经登记处登记,权利就算是永远确定了,什么盗卖伪造的事情均敢保其没有,即万一遇到兵灾水火,契据丢失,不须登报声明,不须找铺保补契,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从本年4月1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
这份布告向广大市民重申了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也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土地房屋每价值一千块大洋,登记费只收一块大洋,千分之一的收费率。怎样来确定“土地房屋价值”呢?那时候的做法特别简单,法院不去估价,完全靠老百姓自己申报,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那有人说了,既然报多少就是多少,为了少缴费,就使劲往少里报,可以吗?可千万别这样,因为孙中山给民国《土地法》有规定:只要业主申报的房价明显低于市价,政府就有权利按照他申报的价格强行征收。
2022-06-28 16:15
2022-06-2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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