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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10月 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

来源:惠州日报  黄岸媚 惠州房掌柜  2010-10-19 09:52:00

  调整预征率,改变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状况

  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今年5月,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建立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通知》要求,各地须对当地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

  相比10月前,调整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一倍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原来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情况: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惠城区、大亚湾区、惠阳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3%,其他项目为2%;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为1%,土地、商铺、别墅为2.5%,其他项目为1.5%;二手房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为1.5%;商铺、别墅为3.5%,其他项目为2.5%。而对于政府立项的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地税部门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调整,新的执行标准是: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统一为:普通住宅2%,其他3%(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清算不适用预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普通住宅不低于5%,其他项目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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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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