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率调整有保有调,可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控作用
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及时调整,”第三条规定,“各地级市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在以上政策基础上,我市地税部门结合具体实际,调整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据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通过细化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拉开预征率差距,同时,以不进行预征的政策引导和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做到有 “保”有“调”,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控作用,助推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2022-06-2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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