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4
停车场经营者违法违规将进“黑名单”
《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而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费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这些情况停车拟享减免政策
根据《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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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况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4种情况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设施;
(四)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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