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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继承房产遭遇奇葩证明:需证明妻子父母死亡

来源:  融360 惠州房掌柜  2016-07-28 08:32:28
[摘要]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

  为了避免遗产继承纠纷,陈晓云也建议,“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最好要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对遗嘱进行公证,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等情况。公证就是为了依法保护公证双方的合法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但是,在讳言死亡的传统观念之下,劝说老人订立遗嘱,子女不见得能说出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王士刚也曾对媒体表示,呼吁建立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

  对于遗产继承权公证,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早在2015年的北京市“两会”上,就有12名市政协委员联名,认为继承权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公证机构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交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而他们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这样的要求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范围。除此之外,公证费往往为房屋价值的1%至2%, 500万元的房子就要10万元公证费。

  这些市政协委员们建议,应在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司法机构与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继承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对接专业性调解组织,将继承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委托给这些组织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由房产登记部门、商业银行协助执行调解协议,简化办事程序。

  对此,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以“声明”代替“证明”。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凯曾提议建立公告制度,“房产局认可后发一个公告或通知,如果其他人有异议就去法院诉讼,如果没有异议,公告期过了就过户。”

  到记者发稿时为止,吴先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还在办理中。他不无担心地说:“如果我办不下来这些证明,那老伴留下的房子以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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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智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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