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去世,弟弟能继承她留下的遗产吗?垫江人张世军认为可以,因为他手里有一份姐姐留下的“遗嘱声明”。但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二十多年前,张世军的姐姐张世梅从垫江嫁到巴南李家沱,婚后有两个子女:刘春、刘冬。
后离异的张世梅去世,女儿刘春把母亲在巴南李家沱购置的一处85平方米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去年,张世军突然拿出一份由自己书写,按有姐姐手印的遗嘱声明,并起诉到巴南法院,称姐姐在去世前就确认,房产他也有份,“遗嘱中写了,房子应该由我、我儿子,还有刘春、刘冬四人平分。”
庭审时,刘春、刘冬辩称,虽然遗嘱上有母亲的手印,但当时母亲神志不清,“遗嘱声明”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刘春、刘冬还认为,舅舅张世军既然是受遗赠人,就不能自己代写遗嘱,“这不符合规定,遗嘱声明应该认定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世梅的“遗嘱声明”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张世梅的弟弟张世军作为继承人,既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更不能成为代书人,“这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
昨天,我们从巴南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张世军出具的“遗嘱声明”无效,并驳回他要求平分姐姐房产的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50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世军承担。
2022-06-28 16:15
2022-06-2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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