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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产权证满5年可转让

广 来源:广州日报   惠州房掌柜  2020-07-29 08:10:44阅读量:4376
[摘要]最大特点:符合条件的对象间内循环封闭运行

7月2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以及体制保障、资金保障、用地保障、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导及政策支撑。


全省已建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部署开展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选取北京、上海、深圳等六个城市试点。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强调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不仅可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也有利于改善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粤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居住条件,更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为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8年广东省选取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五个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在哪建:人口流入集中的城市

在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的城市稳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加快完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主要特征:共建共享及市场定价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共有产权住房按市场价销售,保障对象出多少钱就占多少产权比例,不存在优惠价;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则为销售价格(即承购人实际出的钱)占评估价格(即房屋通过评估确定实际值的钱)的比例。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最大特点:符合条件的对象间内循环封闭运行

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对象。即承购人拟转让或退出已购的共有产权住房,须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这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

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

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强调因地制宜,提出在符合人口净流入量大、房价较高、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等条件的城市推进,避免各地不顾实际需求,一哄而起。另外,对于供应对象的准入门槛,考虑共有产权住房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能力有限,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将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广东省共有产权住房考虑了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粤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住房需求。

为更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指导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

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国有机构代为持有。

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在建筑面积方面,共有产权住房明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要考虑,一是广东省家庭户均人口是3.25人,随着“二孩”政策等深入实施,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是“三室两厅一卫”或“三室两厅两卫”的户型。因此,建筑面积明确不超过120平方米既能考虑地方差异给予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的权利,又能满足大多数承购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充分考虑了政府的供应能力和对象的承受能力。

房源筹集渠道:鼓励各地自筹资金建设

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

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六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

七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住房使用: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租金,不得擅自出租转接、长期闲置

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承购人不用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产权转让:产权证满5年可转让产权份额

原则上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转让年限规定。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增值收益归承购人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抵押与继承:产权份额可用于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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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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