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城市和乡村,随着个人兴建的房屋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违规建房、违章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个人兴建房屋质量和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
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安全,近日,惠州市建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城乡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个人兴建的房屋质量和安全究竟谁来管?违规建房会带来什么样的惩罚?
房主负总责
所在地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住建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乡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由镇(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区)住建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兴建个人住房的房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按照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分类管理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所在辖区的住建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设计、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法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督促房主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由项目所在辖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各县(区)住建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进行业务指导。工程必须取得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的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工程要发包给施工企业或具有从业资格的乡村住宅建筑承包队、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工程建设实行合同见证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建设服务机构负责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见证和备案,并加强过程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乡村住宅建筑承包队或农村建筑工匠对城乡个人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个人建房应当使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鼓励城乡个人住房建设采用传统工艺,推广应用钢结构、装配式等新型建筑技术。
构建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区)住建部门加强对城乡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对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乡镇建设管理队伍,落实工作职责。
市住建局将加强城乡个人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引导城乡个人住房建设由传统结构型向国家标准规范结构型的转变。县(区)住建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城乡个人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村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市住建局要求,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制定出台本地城乡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把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环节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城乡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企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乡村住宅建筑承包队或农村建筑工匠的备案管理制度,对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黑名单”制度。城乡居民未经批准或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查处。
来源:惠州住建公众号
2022-06-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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