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安置房的建设。根据安置房实际需要,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进度、交付时间;负责向市财政局请拨安置房建设资金。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可以征求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代表、安置对象的意见。安置房户型结构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实用性和合理性。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
未建或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
可申请补偿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和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对经营性房屋或者工业和仓储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不是以“住改商”房屋,或以工业、仓储房屋为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的种植业、养殖业,均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补助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二次搬迁补助费在安置房屋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支付。
《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所述的“‘一户一宅’档案和台账”,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的为一户,成年子女可单独为一户,离异后的双方可分别为一户。
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补偿,应当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宅基地所在区域规划、“一户一宅”承诺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用地面积等资料中的至少一项资料。
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公示期间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查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偿。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已部分实施征地的项目,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征地工作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政府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申请程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如何补偿
●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
●权利人提交有关资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有关资料;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测绘、评估或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清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现场清点结果填写补偿登记相关表格;
●将补偿登记结果在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张贴公示并审查确认和证据保全;
●办理补偿审批手续;
●支付补偿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杨振华)
2022-06-29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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