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费只从业绩中扣
7月17日晚上,张小慧在微信上问公司财务,自己入职时为何没有人告诉她要收公摊费。对方回复称:“入职都会培训,每个主管、每个人都知道,你不知道?”
7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东大街一栋写字楼里的众易汇公司,该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告诉记者,在员工面试时,公司已经说清楚薪资的构成方式,如果不能接受,那可以不做这份工作。
至于公摊费,李女士表示:“我们这个行业都有。”后又改口,“应该是都收吧,我也不是很清楚。”
记者询问,公摊费是否如员工所讲每个月收取2000元,从员工业绩里扣除。李女士回答,“对。公摊费不从底薪里扣,只从业绩里扣,如果没有业绩就不扣公摊费,也不会累计。”
“如果业绩不足2000元呢?”记者追问道。
“那我们会视情况酌情考虑要不要扣公摊费。这些薪资怎么构成的,面试时公司会讲清楚,员工到岗后主管也会说,包括合同里也都写明白了。每个月该发给员工多少工资,我们公司都一分不少地发放了,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记者要求查看其口中写明收取公摊费的合同时,遭到对方拒绝。
律师说法:
公司收取公摊费属于克扣工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冬平:“上述公司收取的公摊费属于克扣工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认为所谓公摊费,就是公司随便找了个名目来克扣员工工资。因此,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补齐。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涉事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公司对于管理员工的制度政策,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前提必须要符合相应的原则,包括经过民主讨论程序通过、公示、组织员工学习或签字等,而且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而上述情况中,要求员工承担公司的营运开支,我认为这不符合情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是违法的。
公司主要承担的是责任,提供用工场地,支付租金、水电气等开销,与员工签合同、办理社保等,而劳动者主要提供的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让员工承担公司对外开支,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公司确实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收取公摊费”的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对此,郭刚表示,“我们所说的约定大于法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双方约定,但此事件中,公司的营运开支不应转嫁到员工身上,除非这些员工是股东,可以参与分红,本身是股东,否则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符合公司与员工的分工责任。因此,即便在合同中如此约定,那该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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