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涉案房产车辆不得被执行
对于此案,白云区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杨某与徐某于2009年先后签订了借名购房、购车的协议,约定了“由杨某出资,委托以徐某名义购买,杨某享有对房屋、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徐某未经杨某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车辆,以及后续如何办理变更手续等”内容。
白云区法院认为,从涉案查明的事实看,如被告徐某是涉案房产实际购买人,不可能所有款项资金均来源于杨某。且在法院对涉案房产查封后,杨某仍为该房屋还贷,显然与常理不符。
同时,杨某提供了大量交付涉案房产水费、管理费等单据,若其不是涉案房屋使用人,不可能保留大量单据,第三方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单据是徐某为逃避债务向杨某提供。另外,杨某提供的镇宅石上刻有碑文“纪念父亲杨某某”。若该房屋为徐某所有,按民风、民情,其不可能允许他人在其房屋内竖立碑石。
白云法院另外查明,2009年7月,原告杨某授权徐某在其汇丰银行账户内直接办理签发支票、进行转账及提款等业务,该授权登记书上记载徐某为“董事长助理”。此后,徐某在该账户内多次将资金划拨至其账户,并用于归还房贷和车贷。
该院一审判决,上述涉案被查封的房屋、车辆所有权为杨某,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得执行上述杨某的房产和车辆。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2022-06-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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