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李忠的襄垣金星煤业公司向襄垣县公安局申请购买爆炸物品,该局审批56次,其中局长刘有才审批8次。
2010年6月至11月,刘有才安排工作人员对襄垣金星煤业公司的基建矿井检查多次,期间停止对该煤矿供应火工品十多天。那段时间,刘有才在北京看中那套商品房的第二笔房款380多万元,李忠尚未支付。
襄垣县公安局当年分管民爆工作的副局长李某的证言称,刘有才曾安排他带民警去李忠矿井检查两次,未发现违规行为。他汇报检查结果后刘有才很生气,后来要求李忠的基建矿井得修建民爆物品储存库。
李忠向调查人员表示,当时他准备花800万元修建新的炸药库,“考虑到接下来还不知道怎么整我,不如把剩余的房款付了。”于是,当年11月底,他通过转账支付了第二笔房款383.766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有才作为公安局长,其法定职权对李忠的企业有特定管理职责,他与李忠之间存在职务和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差别,而他利用权力影响力让李忠为其支付房款,实际上就是对财物的索取或接受,是受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刘有才在哪个环节完成了受贿过程?法院认为,刘有才从去北京购房到催促李忠支付房款,再到将房屋过户到其女婿名下,完成了从犯罪动机产生到犯罪既遂的全过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其女婿时,刘有才取得了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权,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
2018年5月7日,沁源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来源:澎湃新闻)
2022-06-28 16:51
2022-06-28 16:38
2022-06-28 16:31
2022-06-28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