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蒋奇政)
国务院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面取消物业资质认证 物业公司准入进入无门槛时代
4月4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现执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做出部分修订。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则是删除了所有关于物业资质的规定,取而代之的则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物业管理业界观察人士认为,全面取消物业公司的资质评审,让物业准入进入无门槛时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让行业优胜劣汰,这是行业市场化的体现,但如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没有明确的说法。
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删除所有含资质规定
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开始执行。此次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在于删除了多条有含资质的规定。
对第二十四条作出修改,删去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原《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原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业界解读:全面取消准入门槛,引入行业诚信管理
实际上在这次《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之前,行业已经有前兆。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第12项提到“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再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惠州资深物业管理人德正物业总经理房云峻解释称,条例修订前都在执行不在以物业的资质作为招投标条件,但是这一次是正式发文了,把条例修改了,“此前物业管理行业有一级和二级资质,执行了很多年,是为行业设置一定的门槛。”房云峻说,此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行业的规范确实有一定作用,有利于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行业协会,规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而言,通过资质管理,可以在企业建立之初就规范其管理服务行为,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但这个资质认证不利于行业优胜劣汰,业主自住选择管理小区,现在取消资质是桥归桥,路归路,是行业市场化的体现,政府监管的力度在收缩,向市场推进,这是行业面向未来的选择。”
但也有人对于物业管理准入门槛全面取消表示了担忧。惠州地产评论人胡光宇认为,以前有相关部分以资质为第一要务进行认证,现在没了,理论上所有人都可以搞物业公司,“如果业委会搞权力寻租,直接指定物业公司的话,该公司又被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话,谁来监管?”
房云峻也表示,修订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不明确的,“按照我们理解,以前行业协会起主要作用,现在这个有关部门是那个部门,具体指协会还是那个部门,这个是很重要的,以前是没人管,现在还是真空期,在守信失信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如何监管,这个可能要失控,估计地方政府主管单位会出台相关诚信的监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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