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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常住户口管理新规解读:卖房拒不迁户口警方可强迁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惠州房掌柜  2018-03-20 09:37:06
[摘要] 近日,上海公安公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全文,其中明确划定了可迁入房屋户口的亲属范围

  ■哪些情形需要出具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专家解读:

  上海链家市场分析师赵葆根表示:过去,户口迁出,只能靠申请人主动提出,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购房者和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将原业主或其他落户人员的户口迁出。虽然,购房者仍然可以将户口迁入,但其他人的户口滞留在房屋,除了让购房者心里不悦,也有可能给房 屋未来的对口入学、动拆迁等带来纠纷。尽管购房者可以通过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违约条款,对于户 口滞留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但并不能真正消除户口滞留的问题。

  近期颁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中明确: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 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 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此次新规,使得购房者和公安机关取得了迁出房屋内滞留户口的主动权,有利于消除户口滞留可能 带来的隐患和纠纷,有效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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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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