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强化小区居民安全保障,日前,我市首部住宅小区治安防范法规——— 《惠州市住宅小区治安防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明确将住宅小区治安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并提出了小区的安防系统建设管理、保安人员配比、出租房规范管理以及鼓励老旧小区采取楼长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亮点1
安防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近年来,小区管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热点,如入室盗窃等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不少是因为小区安防系统留下视频死角或者设备陈旧等原因,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条例》中规定,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和建设的指导、监督,引导住宅小区使用先进的技术防范产品,并且要求视音频等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出入记录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九十日。
另外,最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正式施工前,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设备和产品质量证明及施工图纸等文档报住宅小区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核准。《条例》拟把新建小区的安防系统数据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条例》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核意见,完善设计方案。同时,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同样要经过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建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住宅小区应当向辖属公安机关报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
另外,关于治安防控方面,除了要求从设计到建设加入治安要素之外,《条例》中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住宅小区保安服务工作,招用人数应当满足住宅小区治安防范的实际需要。至于配比方面,《条例》中解释为保安员人数与住宅小区实有人口的配比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亮点2
出租房管理3个工作日内要向公安报送租赁信息
在市区,出租房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由于多种现实原因,目前出租房管理难度比较大,在流动人口方面采集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有一些私人业主因为各种原因,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录入租客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另外,规定租赁房屋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出租人应当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出租人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机构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针对网上签约情况,《条例》也做了规定,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的,可以在线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
如今,二维码等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治安管理方面,同样有一定的应用。《条例》中提及,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在与出租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免费发放租赁房屋信息技术识别码。而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包括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结构等房屋租赁信息。同时规定出租人应当将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码张贴在对应的租赁房屋房门的两侧外墙上。
亮点3
老旧小区管理鼓励小区筹资选聘物业管理
惠州近年来城市发展快速,但市区中心区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老旧小区。这些老旧小区大多存在设计不完善或安保管理落后等情况,成为治安管理急需加强的区域。此次《条例》特别就完善老旧小区的管理作了多条规定。
2022-06-2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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