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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儿女共有一套房 父亲私自卖房给保姆被认定无效

来源:正义网  李伟源 廖育恒 惠州房掌柜  2017-11-17 07:30:39
[摘要]房产为父母与儿女共有,在没有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之下父亲将房产卖给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保姆,但保姆并未支付约定价款,共有人欲讨回房屋,遂起纷争。

  房产为父母与儿女共有,在没有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之下父亲将房产卖给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保姆,但保姆并未支付约定价款,共有人欲讨回房屋,遂起纷争。

  杨某宁与甘某珍夫妻俩,与儿女杨新某等八人共有广西贵港市城区一处房屋,该房屋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登记在杨新某名下。2009年、2012年,杨某宁与照顾其生活起居的保姆肖某娟先后签订《契约》、《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某宁以13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肖某娟。《契约》上明确注明附件包括国有土地证和房产所有权证。

  签订《契约》后,杨某宁将该房屋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杨某宁又先后把房屋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在肖某娟名下,但由始至终,肖某娟并没有支付13万元的购房款。后来,杨某宁妻子及其五个儿女相继去世。

  2015年,杨某宁儿子杨秋某等房屋共有人和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法定继承人以要求确认杨某宁与肖某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肖某娟与杨某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肖某娟的家属不服,先后向贵港中院上诉、广西区高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遂向贵港市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贵港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决定,不支持肖某娟家属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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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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