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融资比例失衡
2011年,全国人民币贷款余额54.8万亿,其中房地产贷款余额10.7万亿,占比不到20%。这一比例逐年走高,2016年全国106万亿的贷款余额中,房地产贷款余额26.9万亿,占比超过25%。也就是说,房地产占用了全部金融资金量的25%,而房地产贡献的GDP只有7%左右。而且,去年全国贷款增量的45%来自房地产,一些国有大型银行甚至70%-80%的增量是房地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绑架了太多的金融资源,导致众多金融“活水”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就是“脱实就虚”的具体表现。
(五)房地产税费占地方财力比重过高
这些年,中央加地方的全部财政收入中,房地产税费差不多占了35%,咋一看来,这一比例感觉还不高。但考虑到房地产税费属地方税、地方费,和中央财力无关系,把房地产税费与地方财力相比较,则显得比重太高。全国10万亿地方税中,有40%也就是4万亿是与房地产关联的,再加上土地出让金3.7万亿,全部13万亿左右的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中就有近8万亿与房地产有关。政府的活动太依赖房地产,地方政府财力离了房地产是会断粮的,这也是失衡的。
(六)房屋销售租赁比失衡
在欧美国家,所有的商业性房屋,销售和租赁大体各占50%。租赁有两类,一类是开发商开发后自持物业出租,一类是小业主和老百姓购买后出租。比如新加坡,70%-80%的居民租住在政府持有的公租房中。改革开放前,我国大部分居民也是住在政府、集体或者企业的公房体系中,产权归公家,住户只有承租使用权。近十年,我国开发的房产90%以上是作为商品房、产权房进行买卖的,真正作为租用的不到10%。这样的市场结构是畸形的。
(七)房价收入比失衡
刚才讲,“6-7年家庭收入买套房”是合理的“1/6理论”逻辑。现实情况却远非如此,从均价看,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房价收入比往往已到40年左右。这个比例在世界已经处于很高的水平了。考虑房价与居民收入比,必须高收入对高房价,低收入对低房价,均价对均价。有人说,纽约房子比上海还贵,伦敦海德公园的房价也比上海高,但伦敦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要高出上海几倍。就均价而言,伦敦房价收入比还是在10年以内。我们高得离谱!一线城市房价收入比高到40左右,20多个二线城市都在25年左右。当然,也有一些小县城在5-6年左右,有的地方“空城”“鬼城”房子卖不掉的也有。大家经常说房价高,主要是一二线城市或者三线中的一些活跃城市,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房价收入比高了以后产生了不均衡。
(八)房地产内部结构失衡
一线二线城市由于土地的供不应求,形成房产开发量的供不应求,其房屋库存去化周期只有三四个月,而且还是在限卖限购的背景下,一旦放开,就会无房可供。而有些城市的库存去化周期长达十几、二十个月,甚至三、四年都卖不掉,这就是一种不均衡,一种资源错配。供不应求的城市应多供点土地,多造点房子;供过于求的地方,不应该再批地。这样,才能把错配的资源调控回来。
(九)房地产市场秩序失衡
有的开发商买来土地后,在利益驱使下,将原来规划为写字楼的改为住宅,原来规划为工业的改为商业,原定容积率1:2结果变成了1:3、1:4,等等。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最后都会被政府罚款,但罚不抵收,不管是开发商勾结政府官员干,还是开发商自己偷偷摸摸干,最后往往又法不责众,乱象屡禁不止。
(十)政府房地产调控失衡
总体上,经济下行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希望刺激房地产,就往东调;当房地产泡沫积聚的时候,政府又想稳住或者压一下,就往西调。如此一来,忽东忽西,最后只能是南辕北辙。再有,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采取行政性的、短期的、碎片化的措施,缺少稳定性的、长周期的、法治化的措施,也缺乏经济逻辑、经济杠杆的措施。很多时候仅在需求侧调一调、控一控、紧一紧、缩一缩,较少在供给端上进行有效的结构性调控,这是我们在调控方面的缺陷。如果相关政策经常上上下下、变来变去,就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势必对老百姓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家庭稳定带来影响,也会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破坏。
二、建立房地产调控五大长效机制
那么,应该用什么样的措施来实现房地产的系统平衡呢?去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工作会上明确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抑制房地产泡沫。”这一重要指示,是我们做好房地产调控和房地产管理体系改革的总遵循。我们必须围绕房地产的功能定位,厘清主要矛盾,搭建四梁八柱,配套政策措施,才能实现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地产调控重要讲话精神的理解,我认为当前有五项基础性制度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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