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某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何某2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吴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银行,追缴何某违法所得。
判决后,两人提出上诉。何某的辩护人指出,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的真实去向及贷款的其他征信条件采取了放弃管控、纵容造假的态度,在银行默许下,何某参与伪造相关贷款辅助文件,对银行不构成实质性的诈骗,建议改判无罪。
市二中院认为,吴某在欠有巨额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明知其父不会允许抵押房产,仍盗用房产证作抵押,采用让人假冒其父亲、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少量还款后即逃避银行催收,实施了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银行方面默许贷款人造假,且相关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职责,也不能成为阻却何某犯罪成立的事由。何某为赚取业务提成及好处费,伪造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帮助骗取银行贷款。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06-28 16:15
2022-06-2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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