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公司还提出,按照总房价款的10%的年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这个标准过高,应当参照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调整违约金。解除合同的建议听上去挺好,但林华远一方并不接受锋尚公司的“好意”,认为锋尚公司想逃脱自己的违约责任。
南京中院审理后也认为,锋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但考虑到锋尚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大额的前期逾期交房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定锋尚公司按160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判决锋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林华远、林媛逾期交房违约金 2338464元。
2022-06-2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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