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要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明确政策性房地产融资、准政策性房地产融资、商业性房地产融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使各种房地产政策有金融体系相配套。具体来说,对政策性房地产融资,尤其是保障房建设的融资,应主要突出财政的支点作用,用财政担保的办法,寻求金融的支持;准政策性融资,只要是资助中端住房建设,应主要突出公积金体系的支点作用,要改变目前公积金完全个人所有的性质,突出其公共性和互助性,维护其商业性,使之与财政资金形成区别;商业性房地产金融则完全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按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六是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本金、现金流和财务等状况的监控,关注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链断裂给金融带来的风险。加强对表外理财、信托等“影子银行”金融活动的监管,促使其规范化和透明化,有效化解存量资金风险。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或然可转换债券,并通过创新资本金补充方式,提高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的资本金,消除对金融体系稳定的许多威胁。
这些监管措施将使得未来即使房地产等领域或环节发生大规模的坏账损失,也不会造成连锁式违约,动摇整个金融体系。反过来,金融体系的稳定,将为房地产业的风险化解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和强力支持!(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2022-06-29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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