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办事找不到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缺失或不达标?日前,《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业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上述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老大难问题今后有望得以解决。
《办法》对新建社区、老旧社区以及单位型社区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房标准上作了明确规定,要求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其中,不按此标准建设的新建社区将不予以验收,公共服务设施建好后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政府,产权属于县(区)政府。
记者了解到,惠州现有215个社区,目前没有一个社区能够达到以上标准,甚至过半以上社区没有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惠州市民政局副局长赖书扬表示,新政将从根本上解决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象,新建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将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目标,而老旧社区将由政府统筹资金以每年12个社区的速度进行逐步改造。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分三档
此前,桥西街道尔雅巷社区开发商为了应付规划报建审查,把社区办公用房设在了西湖丽日居民区的三楼,本地居民反映:“平时办事很难找到居委会,更不用说外来人员了。”而江南街道下塘湖社区不仅办公用房标准不达标,还把居委会办公设在了地下室,严重影响了居委会形象。
今后,这样的社区将不再予以报批。《办法》规定,原则上以2000至3000户常住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和相应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对于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其办公用房要按照600平方米建设,1000户至2000户的社区按600至800平方米、3000户以上的社区按1000至1300平方米配套标准执行,且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要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标准如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新社区建设规划中实行单独规划设置,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规模、选址和布局、建设标准必须达标。对不按规定设计要求建设的,将不予以验收,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同时,对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已建在住宅小区内,且居民意见大的社区,由开发商收回原场地,另出资购买或置换其他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场地给居委会,对原场地以及出入口进行调整优化,使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满足出入口直接连通市政道路的使用要求。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当地政府
长期以来,由于新建社区规划中办公服务用房规划在开发商的楼盘里面,土地使用权无法分割给社区,产权设置不明确,造成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设施容易被开发商吞占。有的开发商不乐意将产权划归政府,只是提出免费提供居委会使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无法保障。
据统计,全市215个社区中有41个新建社区的居委会办公用房属于开发商给予免费提供使用,如果开发商要求其搬迁,居委会也只能“有苦说不出”。惠城区桥东街道东湖社区居委会向记者反映,该小区业主之前要用办公用房开办小区幼儿园,但办公用房权属不在政府,居委会多次被要求搬迁,“居委会像乞丐一样请求开发商提供场地,这样社区的办公用房就得不到保障。”
《办法》对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的权属进行了明确。今后,社区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标准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政府,产权属于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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