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公开审理了一宗父告子要求支付赡养费案件。该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不仅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也促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的涉老年人案件进行了梳理。据初步统计,2013年至今18个月以来,惠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老年人民事案件400余件,包括赡养纠纷、探视纠纷、继承财产纠纷、再婚离婚纠纷等类型。
案例1 儿女拒看望照顾患病老父
64岁的黄伯是退休职工,每月有1700多元退休工资,膝下有一子一女。黄伯去年被诊断患有前列腺癌、混合型耳聋等多种疾病,患病至今多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除医保报销外,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近1万元。
由于自己积蓄有限,2013年9月,黄伯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生病住院期间,儿女不但没有探望、问候,也没有出钱给他治疗,他要求儿女每月支付赡养费928元,直至他去世为止,还要立即支付医疗费9000多元。在案件审理期间,他多次强烈提出子女到医院陪护。
对于父亲的控诉,黄伯的子女都感到非常委屈。他们辩称,在姐弟俩的成长阶段,父母常年分居,生活主要靠母亲含辛茹苦独自抚养,父亲较少过问,对为了产子险些血崩的母亲也疏于照顾。姐弟俩人与父亲感情寡淡,他们认为黄伯远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但即便如此,二人也已尽能力赡养,除了医疗费,平时也不定期向父亲支付各项生活花销,但是黄伯主张支付金额巨大,请求将支付金额降为每人每月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系原告的亲生儿女,理应对原告履行在经济上供养、在生活上照料和在精神上抚慰的义务。虽然两被告称原告未尽到父亲责任,但不能以该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两被告家庭困难、经济收入微薄,原告自身又有退休工资收入的事实,法院判令两被告负担原告个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一半。
法官点评 合理规划老年生活
在本案中,子女之所以拒付医疗费,是认为父亲没有尽到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的责任,从而内心对父亲心存怨恨。我们在引导子女孝敬父母的同时,也提示所有为人父母者,不能只享受年老后要求子女赡养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子女年幼时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此外,每个人也要根据身体和经济状况,对自己的老年生活进行合理规划,不要过分依赖子女和养老保险。
案例2 40年婚姻不如一套拆迁安置房
欧伯与老伴刘老太都已经年逾古稀,携手走过了40多年。两人婚后养育5个子女,均成家立业。
2011年,两人名下有一套老房子可通过拆迁安置,换成100多平方米的新房子。刘老太打算将安置房赠予小儿子,但是欧伯坚决反对,理由是二老的日常生活全靠女儿照顾维持,担心房产给儿子后造成子女们心中不平衡。二老就拆迁安置房的权属问题争执不断,矛盾也逐步升级。2013年4月,刘老太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这套拆迁安置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婚后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通过沟通理性化解决,离婚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惟一选项。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目前的婚姻状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不予采纳。至于该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在未离婚前,仍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法院也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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