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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现楼需按合同约定时间缴交物业费 逾期不交由物业追缴

来源:东江时报  冯丽均 惠州房掌柜  2015-09-12 07:53:47
[摘要]  黄小姐称,前不久她刚购买了金山湖片区浩盛嘉泽园的一套房子,已经签了合同,但没有签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收楼,购房合同也还没备案,却被售楼小姐要求下个月交物业费。

  黄小姐称,前不久她刚购买了金山湖片区浩盛嘉泽园的一套房子,已经签了合同,但没有签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收楼,购房合同也还没备案,却被售楼小姐要求下个月交物业费。市民黄小姐很疑惑,“这样合法吗?按理来说,应该是收楼之后才交物业费,哪有连楼都还没收就交物业费的?”

  对此,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释称,经过了解,黄小姐购买的房子是现房,开发商已经把房子交付物业管理。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买受人(业主)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另根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业主)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尽管黄小姐还没收楼,但开发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楼,业主也应履行合同的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市发展和改革局建议黄小姐先查看 《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对收费仍有疑问的,可拨打惠城区物价局电话2386453咨询、投诉。但如果市民购买的是预售房,根据相关规定,缴交物业费的时间应当在收楼之后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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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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