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屡占耕地,购买和出售耕地储备指标成为常态交易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规范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行为,实现国家提出的“占补平衡”目标?日前,十一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 《惠州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办法》指出,各县、区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县、区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但凡跨县(区)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网上公开交易。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46号)第十条规定的县级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报名同时,应提交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补充耕地的种植,并做好跟踪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从2008年11月至2013年12月,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约达40740亩。在全省2013年度地级以上市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中,我市荣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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