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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不到款解除合同 法院受理“国十条”后第一案

来源:北京晚报   惠州房掌柜  2010-05-05 08:36:00

  因卖方不按期履约,致使买方因遏制房价新政策实施而无力买房。近日,崇文法院受理了首例在“国十条”实施后买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

  原告吴先生诉称,他与被告郭女士于今年4月12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崇文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原告交付5万元给被告郭女士作为购房定金,且原告已经按约定实际交付了上述钱款。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于4月13日办理合同网签,并于4月20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事宜。但是时至今日,被告郭女士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该房产,约定首付比例为总房款的20%,约40万元。被告本应按照合同约定,于4月20日配合原告到银行办理房贷手续。但到目前为止,被告郭女士仍不配合原告办理房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

  同时,由于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本无影响,但目前银行已经开始执行这一新政策,即按照30%的首付比例办理房屋贷款。原告向郭女士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8.38平方米,因此首付比例被提升至总房款的30%,首付款约合56.1万元,比合同约定的40万增加了16.1万元。由于原告工作时间不长,收入水平比较低,同时没有任何积蓄,40万首付款全部为向亲朋好友借得,因此原告无力承担额外的十几万元。

  另外,《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还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原告刚刚来京工作不久,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本无影响,但目前银行已经开始执行这一新政策,此时如果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将不能从银行取得贷款,同时更无力从其他渠道筹得购房款项,即由于郭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原告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郭女士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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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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