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江北片南区的土地,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落实规划分图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江北片南区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2条 《江北片南区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惠州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人民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建设文件和专家与相关部门审议意见、惠州市规建纪〔2003〕4号文、惠州市规建纪〔2003〕6号文、惠州市规委纪〔2003〕7号文等而编制的,其内容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1.3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分图图则、规划图和说明书四个部分,主要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文本与分图图则是该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须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生态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布局合理、功能明确、“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
第1.5条 本规划文本涉及的指标是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条例、准则以及惠州市实际情况、结合长远发展要求而制定的。对于本规划文本及图则未涉及的指标、技术规定,均应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准则执行。
第1.6条 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地块和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扩建的管理工作,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1.7条 带下划线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规划区范围、性质及规模
第2.1条 规划范围
江北片南区是指东江以北、江北三环路以南区域。编制分图图则的范围:东江大桥至东江四桥、北三环路以南部分地块。
第2.2条 规划区性质
江北片南区是惠州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第2.3条 用地规模
规划用地面积15.68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65平方公里,其中,编制分图图则的用地面积:4.3平方公里。
第2.4条 人口规模
规划控制人口规模约19万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3.1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划分至中类或小类,并根据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增加商住用地(代码为C2/R2)。
第3.2条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公共绿地、道路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分图图则。
第3.3条 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和引导,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
第3.4条 现有土地的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本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用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3.5条 相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共同开发时,各地块的土地使用界线可适当调整,即对土地进行盘整,配套设施位置也可在共同开发的地块内做适当调整,但其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需按图则中的规定执行。在细分地块内的局部开发,应本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各地块的用地性质、配套设施项目和规划指标要求,应根据图则中的规定落实,整体上符合规定。一个地块内有一个以上的开发单位时,应统一作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保证公共设施、集中绿地的建设,贯彻规划意图,以利于居住社区的形成。
第3.6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规定(详见附表七:江北片南区部分地块指标控制一览表);不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用地性质变更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3.7条 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3.8条 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4.1条 规划对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定性指标必须符合图则及地块指标控制表中规定的指标,各地块中的建筑色彩、建筑形体等为指导性指标。
第4.2条 各地块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4.3条 各地块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
第4.4条 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开发建设时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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