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提问。
非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已经放开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根据物权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约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间即是您收房的时间,而不应该是贷款放款的时候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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