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提问!
据房掌柜了解: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
一.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即需要赔偿受害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受害人积极利益(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履行利益的损失,如为了履约而付出的运费,工本费等)和消极利益(指本应得到的财产利益未得到,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受害人已经与他人签订转卖的合同,此时消极利益就是指转卖获得的差价额);
二. 但是,另一方获得的违约赔偿也存在限制:
1)合理预见的规则:指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该超过其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损益相抵的规则: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如保险赔偿),应当将所获利益从所受损失中扣除;
3)过失相抵的规则: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三. 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当违约发生时,违约方只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了。这里需要说的一点是: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司法解释规定为30%以上)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才能请求减少;当违约金低于(不强调“过分”)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增加;
具体法律规定楼主还可以参见《合同法》第107条至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