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谢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已发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明确二手房交易年限确认问题.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而关于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支持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