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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房掌柜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的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可见,契税应该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交纳。但实践中,由于实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制度,所以往往是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立契的当天,才被视为房屋权属合同确定日。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时候,才是缴纳契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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