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惠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公告,惠州市即将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二手住宅和二手非住宅的个税核定征收率分别调整为1%和1.5%。
公告征求日期截止至2021年10月21日,并将从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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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二手房转让个税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日前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告》,惠州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如下: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适用本《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同时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非住宅,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适用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惠州市税务局表示,制定公告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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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四城齐调整,“抄作业”不改标点
9月以来,广东省至少四城下调了二手房交易个税至1%。此前的9月14日、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中山市税务局、珠海市税务局先后发布了相同的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并自11月起实施。而肇庆、中山、珠海及惠州都同属大湾区城市。
经对比研究发现,四城调整的力度是完全一样的,可以说是同一本“作业本”复制粘贴。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结合此次惠州政策,广东省至少四城出现了二手房交易个税下调的政策,包括中山、肇庆、珠海和惠州。据此可以认为,此类调整不属于偶然现象,应该是有统一部署的操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6年,广东省地税局起草了一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自2016年7月1日起,将个人转让居住用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至1%。时隔五年,大湾区有望优先落地政策,实现二手房税费标准区域统一。
不过,严跃进还强调“单纯从此次二手房税费政策调整看,和房地产的调控等没有关系,不需要做过多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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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利好二手房市场
“当然由于此类税费政策的调整,本身对于二手房的交易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严跃进称,一是当前各地二手房交易面临降温压力,此类二手房个税政策调整,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二手房交易的成本,有助于二手房的流通。二是要防范中介等机构炒作此类政策,尤其是借此类政策炒作房源和房价等内容。”
对于销售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对我们买卖房屋的影响,可以用一个表格说明白:
也就是说,如果一套房子总价100万元,按目前的标准个税要缴纳为2万元,政策调整后个税将会降至1万元!对于价值更高的豪宅的,将能省下更多的钱!
当然,相应省下来将是买家的钱。因为一般来说个税等交易税费卖家会转移给买家承担,这无疑会影响成交价格。而这个政策会使得总的交易费用降低,更有利于促进二手房买卖的积极性。
不过,并不是所有二手房交易都会涉及个税,对于家庭满五唯一的住房转让,是免征个税的。此次个税调整减负更多是惠及多套住房家庭和住房持有时间较短(未满五年)的家庭。
全文如下↓(上下滑动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
来源|惠州市税务局、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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