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留言。惠州落户政策在前年就有过一次调整,具体的请留意小编为您梳理的相关资料。敬请留意!
惠州户口落户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共惠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4〕2号)、《惠州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惠市委办发电〔2015〕38号)、《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惠府〔2016〕67号)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以及惠市委发〔2014〕2号文精神,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目标。
到2020年,力争不少于10万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40万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镇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的户籍政策。
三、改革措施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惠州市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出生人员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负责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农业局、统计局)
落户条件要求
1。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1)市辖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落户政策。
在市辖区居住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区,可以适当放开居住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牵头单位: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
(2)市辖县(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落户政策。
在市辖县的乡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牵头单位: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3。引进人才入户。
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毕业生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他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地址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4。投资入户。
在市辖区累计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市辖县的投资额入户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其他类符合迁移政策入户。
6。取消户口迁入中的计生审核。
由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名单交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