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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有关于这件事的司法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如果说免除和限制开发商的责任,他应该在条款里面做明显的标示,或者明确告知买受人,而且这种告知义务是由开发商提供举证责任的,如果是由买受人忽略,或者由于征信问题造成这个法律责任,买受人也应该承担,如果开发商销售人员做了充分的提示,在认购书上做了明显的标示,那么就视为已经做好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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