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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房掌柜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之规定,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核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权利人变更为买方。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第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第九条“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等相关规定,对已经受理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尚未核准登记的,若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查封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为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办理交易资金监管。若在交易手续办理途中出现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建议尽快向法院提出查封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