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感谢提问。
《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
而这一举措目前已经进一步深化,4月8日,惠州市发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4月9日起,房地产企业不得以收取渠道费、电商费等形式价外加价。如有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向房管局进行举报,投诉电话:0752-2898640。
感谢你对我们网站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