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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拟出新规:社区用房不得设在地下层或夹层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惠州房掌柜  2018-12-02 02:56:47
[摘要]日前,市民政局对《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我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日前,市民政局对《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办法》明确,要求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按此标准建设的新建社区不予验收,公共服务设施建好后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产权属于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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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百户配建3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所

  《办法》明确,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服务和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公办)、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家长学校、社会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下统称社区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等)。

  《办法》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以2000至3000户常住居民为标准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和相应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用房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执行,1000户(套)以下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至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社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按照每百户(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标准如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行“四同步”建设原则。新建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规模、选址和布局、建设标准必须达标,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结构规整、层高不小于3米,配备独立供水、供电、通信、卫生及排污等基本设施。

  改造老旧社区用房必须选择在交通便利,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社区服务和活动的位置;配置在楼房二层的,应配套有宽度不小于3米、长度不大于25米的独立出入口,直接连接市政道路。社区用房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

  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属于县区政府

  《办法》明确了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的权属。对于新建社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和保障房开发项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在社区建设规划中实行单独规划设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使用权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并由新建社区土地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承担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产权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对于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办法》指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社区,其公共服务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凡租借行政事业单位公房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区,有关单位免收租金,并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租借手续。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搬迁后闲置的土地及公有用房调剂给社区使用的,其产权关系不变。

  对于社区用房已建设在住宅小区内,因业主原因导致社区居委会无法进驻,或者社区居委会虽已进驻,但居民意见大的社区,可以由开发商收回原场地,另出资购买或置换其他不小于原社区用房面积且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场地给社区居委会;或者对原场地以及出入口进行调整优化,使社区用房满足出入口直接连通市政道路的使用要求。

  《办法》还就单位型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做了明确规定。单位型社区是指从我市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主要服务对象仍为原企事业职工和家属的社区。其原有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原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偿交给社区居委会使用。如遇企业改制、分离社会职能、处置国有资产等情况时,必须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无偿划归给社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提供给社区无偿使用。

  《办法》明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只能用于办公和公益性服务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凡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据悉,此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邮政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传真:0752-2882525(含传真)

  电子邮箱:705604631@qq.com

  (来源:惠州日报/东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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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智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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