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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道执法队长参股开发违建 捞金2000万后潜逃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惠州房掌柜  2018-11-05 07:50:10
[摘要]因为参股违建捞金千万潜逃,他曾放纵违建 并以成本价买下11套房。

  因为参股违建捞金千万潜逃,苏学坚涉贿一案曾轰动一时,其潜逃两年多主动归案,后被检方提起公诉。近期,南都记者获悉,龙岗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向其追缴两千四百多万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苏学坚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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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违建案发后潜逃两年多自首

  苏学坚生于1967年,曾在龙岗平湖派出所担任副所长,后调转坂田街道任职,2006年8月开始担任坂田街道执法队二中队中队长,此后历任街道执法队副队长、队长,2012年7月起短暂担任街道计生办主任职务,2013年9月,苏学坚又从计生办主任的位置上,被提任坂田街道党工委委员、执法队队长,负责综合执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等工作。

  2014年下半年,龙岗区纪委查办相关违建案,有违建商人被抓,涉案的苏学坚则潜逃下落不明。为此,龙岗区检察院还发出通缉令,悬红3万元通缉。

  潜逃两年多后,2017年6月,苏学坚向检方投案,随之被刑拘。今年2月,深圳检方发布消息,提及龙岗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坂田街道原党工委委员、执法队队长苏学坚(副处级)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苏学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非法获利2400余万元,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龙岗检方公诉后,龙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决书显示,龙岗法院审理查明,苏学坚以负责查违的职务便利,不仅给违建建设行方便,收受相关贿赂,更曾入股多个违建楼房的建设,分获几十套违建房产,并相继出售获得巨额利润。

  放纵违建 并以成本价买下11套房

  根据苏学坚案一审判决书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涉案人员判决书,苏学坚被控受贿的事实为:2010年年中时,黎某海与深圳市翠林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峰合作在坂田街道辖区建设一栋违法建筑(即“温秀明旧宅翻建”),并通过邹某峰找到时任查违办主任的苏学坚予以关照,并承诺建成后给予好处,苏学坚则答应帮忙,并叮嘱其下属即分管该片区的查违办副主任孔维军给予关照。

  因为苏学坚及孔维军故意放纵该违建行为,致使该违建成功抢建,而在房屋封顶建成接近出售时,苏学坚向邹某峰提出以成本价购买12套房子,邹向黎转达了该要求,黎则表示同意,并最终交付了11套房。邹某峰的供述提及,这11套房中,苏学坚要了4套,给孔维军3套,剩下4套则是自己处理。之后这些房屋被邹某峰代为出售,苏学坚收受房屋差价共计85万。

  参股合作开发违建 分成获利高达2000万

  纵观法院查明事实,苏学坚为违建行方便获利算是“小头”,其入股合作建设违建获利才是“大头”。在2009年6月,前述商人邹某峰联合坂田街道大发埔股份公司,由其出资,股份公司出地合作建设一栋违建综合楼,在该违建综合楼建设期间,苏学坚用其亲戚名义与邹某峰成立公司,入股该综合楼建设,最终该综合楼成功建成,而苏学坚一次性分得其中24套房屋,通过中介销售后扣除建房成本非法获利达700多万。

  据邹某峰供认,该违建综合楼建设期间,还曾遭到查处,被拆除几十平方米,当他问苏学坚时,苏学坚则称每个村都要行动一下,也不好“特别关照”,此后,综合楼的建设很顺利,“上面要查一般会有人提前通知。”

  除此之外,在2011年中,经邹某峰介绍,另一违建商人胡某选与龙岗雪象学校董事长钟某青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建设违建德贤居,学校方钟某青负责出地,胡某选负责出资,房子建成后,钟某青分得30%的面积,胡某选分得70%的面积。苏学坚得知此事后,找到胡某选,要求入股,还要胡某选拿名下份额的一半即建成面积的35%分给他。胡某选答应了。

  在入股合作建房后,苏学坚先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干预查违工作。之后在2012年8月,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对雪象学校涉嫌违建立案查处,2012年10月决定没收相关违法建设,彼时苏学坚虽调任街道计生办主任,但其利用影响力使得该违建未受处理,2013年9月苏学坚重回街道执法队任职队长,在其运作下,违建德贤居在2013年、2014年仍然进行销售。根据前述分成比例,苏学坚安排亲戚将分给他的房屋卖掉,扣除建房成本非法获利达1700万。

  一审判决:

  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追缴2435万上缴国库

  南都记者留意到,苏学坚潜逃后下落不明,而当时媒体报道也多有猜测其去向,不过根据判决书,苏学坚供述其离开深圳后,曾在阳江、河源等地生活。

  对于检方指控犯罪事实,在2017年主动归案后,苏学坚则予以否认,龙岗法院审理该案时,苏学坚也提出异议,否认曾购买黎某海房子及合作约定受贿事项,对大发埔综合楼中分获24套房等非法获利事项也予以否认。

  龙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苏学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苏学坚否认犯罪,但其为身负查处违章建筑,制止违章建筑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故意放纵违章建筑建设,甚至入伙参与违章建筑的建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参股获利数额巨大,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龙岗法院认定,苏学坚受贿金额为125万,其中85万为犯罪既遂,40万为犯罪未遂,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435万,均予以追缴。据此,今年4月,龙岗法院依法判处苏学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八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万,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435万上缴国库。

  不过,南都记者获悉,不服一审判决,苏学坚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二审中。而苏学坚案涉及众多人员,也多已宣判。其中,孔维军因犯受贿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行贿人之一的黎某海,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信息,其案历经一审判决、深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最终今年5月福田法院重审判处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来源: 徐全盛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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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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