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民吴伟(化名)全款买了一套房子,为了办理手续 " 方便 ",就将产权登记在儿子身上,后吴伟未经过儿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卖掉。吴伟儿子得知后表示不同意,于是买主便起诉吴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铜山区法院审结这一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吴伟年近六旬,2010 年,他在铜山新区全款买了套房产,因年纪大了不想跑来跑去办手续,便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2017 年,眼看着房价不断上涨,吴伟坐不住了,准备趁 " 高点 " 将房子卖了。由于这套房子地处铜山新区核心地段,且为小户型,很快就来了买主。2017 年 6 月,吴伟与买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产以 50 万元的价格出售,吴伟应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前协助办理过户,如果违约,应向买主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并支付定金双倍的违约金。买主当天就支付定金 1 万元。
觉得自己很有眼光的吴伟兴冲冲告诉儿子,让他尽快去办理手续,尽快收钱。谁知吴伟儿子却说,这套房子离小学较近,以后自己小孩上学时候可以住在这,不同意出售这套房屋。吴伟很生气,想不通自己全款买的房子,怎么自己就不能卖了。经过咨询,他才明白,真的不能随便卖。
吴伟将这一情况告诉买主,失望的买主表示吴伟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损失,因为数额没谈拢,买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2 万(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为双倍定金)、返还购房定金 1 万元。吴伟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因儿子及儿媳不同意出售给原告,故同意退还定金及违约金(按一倍定金计算即 1 万元)。原告诉请违约金 2 万系按双倍定金计算,无合同依据不应支持。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伟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未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已实际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1 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即定金双倍支付违约金 2 万,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违约金 2 万中包含定金 1 万元,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现代快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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