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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规范一般工商业电价 物业不能再加价收转供电费

来源:房掌柜  整理 惠州房掌柜  2018-09-26 08:52:43
[摘要] 定了,政府要采取雷霆行动治理转供电环节中间商赚差价现象

  定了,政府要采取雷霆行动治理转供电环节中间商赚差价现象。9月20日,广东省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东时记者昨日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惠州当天就部署开展专项清理规范行动,落实省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和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打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最后一公里”。这意味着,以后,物业等转供电主体再也不能向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小区临街商铺、产业园等租户加价收取转供电费,0.76元一度电就必须按这一标准收取,再不能加价按1.2元、1.3元等收取。

  降价

  我省今年已连续3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电价关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一般工商业电价主要涉及中小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李克强总理在今年 《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随后广东省迅速行动贯彻落实,今年的4月、5月、7月分别下发通知,连续3次降低全省各地一般工商业电价,至今合计降价标准达8.19分(深圳市情况有所不同)。

  东时记者获悉,惠州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前实行峰谷电价,根据用电类别分3档进行收费,经3次降价后,从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低谷价最低约为0.34元/度 (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高峰价最高约为1.2元/度。

  现状

  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致降价红利被截留

  然而,在本地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对于转供电电价高的投诉并不鲜见。“一度电真的只要几毛钱吗?交习惯高价电费,我都分不清了。”市民何先生租了某小区的临街商铺,一直以来电费都是由物业代收,电费都是1.5元/度,得知今年已连续降了3次电价,他直言并没有感受到降价的优惠。黄女士在江北某商场租了一个铺位,电价也是按1.3元/度来交,“没感受有降价啊。”

  “目前来看,实行抄表到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已经享受到了降价红利,但为数不少的转供电终端用户还没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负责人说,当前,惠州与其他城市一样,在转供电环节存不合理加价的现象。

  据介绍,由于转供电存在公共分摊和损耗如变损、线损等,转供电主体如物业企业往往直接将分摊、损耗加到电价里来收费,导致降价政策被截留,未能全部传导到终端广大中小微企业。

  政策

  转供电主体可在两种收费模式中二选一

  为了让广大工商业企业真正获得降低电价的实惠,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8月中旬,省发改委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明确了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用电户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具体改造的条件及细节,企业可向当地供电局咨询了解。

  而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在2018年11月1日前,转供电主体要完成对现行电费收费方式的调整,要确保今年以来的降价优惠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价格管理科负责人称,调整现行转供电收费方式有两种模式,“一种比较彻底,即转供电主体按政府公布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租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它费用。”

  他称,因为转供电企业既然已经向租户等收取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那么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作为提供租赁服务或物业服务的成本,与其他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一样,应该计入转供电企业的总体成本之中,不得再独立出来向租户另外收取。

  另一种模式是针对部分转供电主体确实存在分摊电量大,而租金等难以提高等情况,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经与终端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也就是说抄表多少就代收多少,不得直接加价,公摊和损耗通过用电量分摊,例如公摊和损耗电费是200元,200元除以省规定一般工商业(不满1千伏)电价标准0.8165元/度的标准,即245度电,向所有商户进行分摊。

  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如果转供电主体做不到这种模式规定的条件,就要执行前一种模式。

  “直白的说,就是转供电主体不能在收取电费这一环节上牟利,因为电价政策国家有严格的规定。”

  监督

  违法最高罚200万元并纳入信用平台

  9月20日,广东省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这个会议就传达了一件事,此次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是国务院降低广大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的重要举措,从国家到省到地市都高度重视。”价格管理科负责人称,会后,该局马上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在2018年11月1日前,转供电主体要完成对现行电费收费方式的调整。

  他称,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收电价及电费的价格行为,违反了375号文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他称,惠州要求转供电主体定期向全体终端企业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终端企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转供电终端用户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

  释疑

  1 什么是一般工商业电价?

  市发展和改革局: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为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4类。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大家容易理解,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除这3类之外的用电均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其范围最广,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服务业用电;二是小型工业用电,即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电;三是政府、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用电等。

  2 转供电主体想按第二种模式调整收费方式,即分摊电量的模式向租户

  等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政府对如何分摊电量有没有具体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局:由于全省转供电主体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指定分摊电量的具体方式。如果租户等终端用户的分表装置较为齐全,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按各分表的电量进行分摊的做法,有些情况特殊的转供电主体采用面积分摊等方式也未尝不可。但必须强调的是,不管采用何种分摊方式,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同时转供电主体要加强与租户等终端用户沟通协商,得到大多数用户的支持和认可。

  (来源:东江时报 冯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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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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