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屡次协调原物业和业委会无效后,惠州市房管局在9月14日给惠州市伟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通知书》要求原物业在9月21日前责令退出。并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做好相关资料和财务移交,配合新物业做好交接工作,逾期拒不退出的,将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江北伟豪都市名苑原物业惠州市伟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3日,致函伟豪都市印记业委会,表示物业服务9年,亏损了还得不到业委会的谅解,鉴于在小区电梯维护、供水系统的大维修问题上,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共识,决定在2017年11月4日退出小区的物业服务,请业委会做好新物业的选聘和承接工作。
但业委会在2017年年末低选定新物业管理公司后,原物业拒绝退出。 2018年 7月31日,惠州市房管局物业科、江北街道办、云山社区等部门组织协调会,要求原物业9月1日退出,但在9月1日约定的交接现场,原物业相关负责人却不同意移交。 9月4日,由江北街道办牵头,市房管局、江北街道办、云山居委会,业主、业委会代表,开发商、老物业、新物业等各方就新老物业交接再次召开协调会。参会的业委会成员表示,业委会及业主代表坚决反对原物业继续管理小区,但开发商代表强硬表态,老物业不退出伟豪小区管理。
惠州市房管局9月14日给惠州市伟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通知书》责令在9月21日前退出江北伟豪都市名苑物业小区的管理,通知书还称,在移交过程中,有争议的债券债务以及其他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逾期拒不退出,房管局将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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