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惠城区政府办印发《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据悉,惠城区将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和征地监管机构,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权利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将办理公证手续
实施细则要求,惠城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区政府建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同时,惠城区政府还设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区征地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区征地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征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年中和年度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结果。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领取补偿款的,或者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权利人不明确的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按时拨付征地补偿款项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资料提供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接收人应现场进行核对,在资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及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付清补偿款后60天内完成清场及围蔽
据了解,《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清场的时间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用地单位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清场,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在付清补偿款后60天内完成清场及围蔽。
《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述的特殊情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红线图所标注的地类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类有异议。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地类认定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地类认定申请后,对拟认定地类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地类变更的证明材料、提出处置意见送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区财政、法制、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涉及《暂行办法》未确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房选址及交付时间、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日、住宅房屋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经营性房屋及工业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安置房价格等,认真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报经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对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的认定程序为,由权利人申请,经村组调查核实并由村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在房屋所在村组公示7天以上,报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后实施补偿。
建安置房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进度和交付时间
《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应安排宅基地但没有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包含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和一次性签约补助。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其他房屋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永久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按照《暂 行 办法》的规定执行。
安置房应当在惠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区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征收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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