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的儿童梁某跟随父母前往惠城区某商场一餐厅就餐,取号排队时,梁某进入该餐厅内设的游乐园坐滑梯,用双手撑滑梯后面的墙壁,导致滑梯移位,摔下来致挠骨、尺骨骨折。
梁某和父母将餐厅起诉至惠城区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约人民币6万多元。惠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设立了游乐园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设置了温馨提示,但仅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不足以同时关注众多小朋友的安全,所以被告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
原告父母虽不被允许陪同入场,但也负有监护义务,可通过游乐园窗户、半开放式的塑料门进行言语监管,但原告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惠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餐厅赔偿给原告费用总额为9872元。
目前,该案原告提起上诉。
来源 惠州电台
2022-06-2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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