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于“市场价值上千万元的岛内豪宅,竟然仅卖了170万元”案件,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撤销讼争《存量房买卖合同》。
判决指出,本案当中,小王欠林先生3300万元款项至今未清偿。虽然,老张和小王都主张房产过户给老张系为了“抵债”,但是,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老张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小王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林先生造成损害,一审判决撤销讼争《买卖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那这件事,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这起房产纠纷的被告人小王前后合计向林先生借款330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于2016年5月28日前归还林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小王一直拖着不还钱。
林先生以为,小王名下还有价值千万元的房产,不怕他赖账不还钱。但林先生发现小王名下的一套房子被过户了,而且还是以极不合理的“低价”170万元卖了这套价值千万的房子。
林先生质疑小王是在变相转移财产,躲避债务。原因是小王与老张签订买卖合同,千万豪宅成交价只有170万元,并且仅5天后就过户至老张名下,在房产过户给老张不久后,老张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泉州某银行,抵押价值为1105万元。
为此,林先生马上向集美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小王和老张关于讼争房产的买卖合同,以维护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老张承认,他并未支付给小王购房款,双方实际并无房屋买卖交易。不过,老张说,他和小王之间是“以房抵债”,即小王是用讼争房产抵债给他。
经审理,集美法院一审认为,债务人小王将讼争房产无偿转让给老张,对债权人林先生造成了损害,而且林先生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即讼争房产的价值,远小于林先生对小王的债权金额,所以,讼争房产的买卖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
因不服一审判决,老张又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了诉讼。老张认为,小王将讼争房产抵债给老张,而且小王抵偿给老张的债务金额为1105万元,该金额与林先生委托评估出来的价值相当。
对此,原告林先生认为,本案与老张所说的这家公司没有关系,银行虽然是债权人,但也与本案无实质性关系。从案件查明事实来看,低价转让房产显然是恶意串通的行为,老张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来源:XMHOUSE 黄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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