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的任某以42万元的价格向太仓的周某购买了太仓某小区的一套拆迁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任某向周某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周某也将该房屋交给任某居住。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时支付购房款尾款7万元。涉案房屋于2017年10月办理房产证,房屋过户的条件已经成立,但周某要求任某加价补偿损失才同意过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任某将周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及中介费。
房屋已经住了6年了,为什么又要加价?法官随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情况了解。任某表示,因为涉案房屋是拆迁房,收房后要近5年的时间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42万元的价格过户,过户之日一次性付清购房尾款7万元。周某则表示,签约前对任某作了很多让步,现在房价大幅上涨,要求任某就未支付的购房尾款7万元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所以提出加价要求。协商中,任某曾同意加价2.3万元,但周某不同意,无奈任某只得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法官在审查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款金额为42万元,购房尾款7万元于产权证下来过户之日一次性付给周某,并约定双方必须按照该协议所议定的价格过户,违约方承担中介费7000元。法官又向涉案房屋的两家中介进行了解,两家中介均表示房产证下来后,周某明确提出要求加价,否则不同意过户。周某也承认其提出加价,但认为仅仅是协商意愿表达,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法官将证据审查后的风险告知周某,周某主动要求法官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同意协助任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并赔偿任某的律师费等损失1.2万元。
2022-06-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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