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须满足最低程度法治要求
房产税改革方案不应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
重庆、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改革至今已有一年。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住建部今年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对此,中国社科院2月20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2)》(以下简称蓝皮书)认为,在目前的财政形势下,并不合适对个人住房征税。进行房产税试点改革,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和创新,不能僭越“税收法定”原则。
房产税抑制房价作用有限
真实动因是增加地方税收
2011年1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重庆市和上海市据此制定征税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非营业房产征收房产税。试点方案的实施激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蓝皮书分析,房产税是业已存在的一个税种,所谓改革房产税,其实就是取消个人自住房产的免税待遇。中国房产税改革的动因主要不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而是为了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建设地方主体税种。
之所以需要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因为目前地方政府没有主体税种,缺乏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滋生推高房价牟利的积极性。蓝皮书认为,房产税改革的主因不是调控市场,而是为地方政府谋取税收利益,创造分税制下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
面对地方政府缺钱的说法,蓝皮书认为,政府占有的财富已经十分庞大,财政开支又无法受到公众有效监督。地方领导人为了追求政绩,再多的钱对地方政府来说也不够用。
蓝皮书表示,“在目前的财政形势下,不合适对个人住房征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的问题应通过政府间财政分配来解决。”
2022-06-28 16:38
2022-06-28 16:31
2022-06-28 16:15
2022-06-27 17:32